【監警會】警長檢走被捕人長褲僅提私伙短褲替換 被捕人肺炎亡家屬投訴警方提供衣物不足
發布時間: 2021/10/28 16:31
最後更新: 2021/10/28 18:32
監警會向立法會提交2020/21年度工作報告,當中提及一宗投訴個案,一名涉嫌「管有危險藥物」的被捕人士,在警署被檢去身穿的長褲作證物,但只獲發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的一條「私伙」短褲替換,家屬翌日帶同一套衣物到警署,惟警員在未有解釋下只收取外套。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,他在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,兩日後因肺炎離世,家屬認為其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,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,故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,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,獲監警會裁定「證明屬實」。
報告指出,投訴人的父親被發現褲袋內藏有危險藥物,以涉嫌「管有危險藥物」被捕,帶返警署調查。身為案件主管及警署值日官的一名警署警長,指示檢取投訴人父親的長褲作為證物,並將一條私人短褲作為替換。投訴人翌日帶同外套、裇衫及牛仔褲到警署,但另一名警員在未尋求警署警長指示下,只接收了外套,沒有解釋拒絕接收裇衫及牛仔褲原因。
投訴人父親被拘留至出庭應訊,至應訊當日,投訴人發現父親並沒有穿上外套,父親其後雖獲准保釋,但同日不適送院,2天後因肺炎離世。投訴人認為,父親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,未獲警方提供足夠衣物所致,尤其不滿涉事警員拒絕接收衣物,而又沒有任何解釋,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。由於涉事警員疏忽職守,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先尋求案件主管指示,才決定是否接受投訴人提供額外衣物的要求,因此指控被分類為「獲證明屬實」。
而投訴警察課亦向涉事的警署警長,新增一項「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」指控,認為警署警長在檢取長褲時理應考慮必要的跟進安排,例如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同類替換衣物,若沒有合適的替換衣物可提供,是否可以為長褲拍攝照片就足夠,而毋須檢取長褲。而該名警署警長在檢取長褲後,只把自己的短褲給予對方替換,而沒有盡力為對方提供同類衣物,報告指並不恰當。
監警會認為,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,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,警方有必要檢視現行措施,並建議警方制訂指引及程序,包括當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,警務人員應如何處理,應通知何人,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。警方亦要考慮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作替換時,須作何等安排。
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,協助前線警務人員處理特殊情況,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,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,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,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。
警方接納監警會建議,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,並作出必要的修訂。監警會將繼續跟進警方的行動,以及相關指引和程序優化後的落實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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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蘇文軒